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3知民初9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达区胡桃里烧烤吧。
经营者:闫建伟。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乌达区胡桃里烧烤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