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32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华联超市七里井农家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王人镇七里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NG6X64H。
经营者:黄俊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华联超市七里井农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