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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新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民初68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新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新班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初68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尧祥,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新班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龙潭路**(原泮河路**)**08) 经营者:景修滑。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新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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