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496号 原告:陈伟达,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罗琼琼、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谷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敏聪,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达与被告三门谷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