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福永佳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div> 经营者:白金花。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福永佳超市、白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店铺已注销且经营者登记信息有误而无法核实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