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35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高腾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赛格数码通讯广场叁层**。
经营者:吴炳高。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高腾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羊区高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