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974号之四被执行人陈恒。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民生银行1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民生银行1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