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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恒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21执1974号之四
案件名称陈恒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1974号之四被执行人陈恒。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民生银行1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恒在中国民生银行18×××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3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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