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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0知民初487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

经营者:朱新花,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恒,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商行的员工。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诉被告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以下简称胡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被告胡记商店的经营者朱新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百得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广州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享有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广州百得公司生产的“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分别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胡记商店销售的“佰得”打火机,并非广州百得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侵害了广州百得公司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的文字部分,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胡记商店辩称,一、胡记商店无侵权故意,所销售的打火机有合法来源,是从“××百货”购进,有收据、照片和视频为证。

收据是诉讼后到“××百货”补开,收据内容是该店老板填写,填写过程有录像证实。

胡记商店是一家微型零售商店,经营面积只有十多平方米,仅销售少量打火机,侵权行为轻微,且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已将涉案打火机处理完毕,不再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广州百得公司的诉求过高,部分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不合理,不经过协商直接起诉增加维权费用,同一时间在汝城县起诉几家商店,重复主张差旅费。

请法院驳回广州百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百得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1.广州百得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0号公证书,拟证明广州百得公司是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3.(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拟证明广州百得公司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8)粤广州第034332号,拟证明广州百得公司正品产品包装、机身特征;

5.工商登记表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6.购物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封存证物,拟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等,拟证明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胡记商店对广州百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无异议;

证据6不能证明涉案打火机是在胡记商店购买;

证据7不认可,费用不合理,有很多重复的费用。

胡记商店提交了光碟、销售单,拟证明其所售打火机具有合法来源。

广州百得公司对胡记商店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货单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供货事实,内容是手写,无签字或盖章,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光盘是否对涉案侵权事实有关联由法院核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广州百得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因胡记商店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证据6系公证机关根据公证过程综合作出的文书,可证明公证购买打火机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证据7中与本案有关的费用,可作为定案依据,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胡记商店提交的光盘证据,经播放,该光盘录制的内容可以证明胡记商店所销售的涉案打火机系从“××百货”进货,有合法来源。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广州百得公司是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至本案诉讼,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中,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2019年8月7日广州百得公司委托人员申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到胡记商店花费1元购买了打火机一支,该打火机外包装以黄色为基调,未使用“百得”文字,但每支打火机机身上标识了“佰得打火机”字样。

三、胡记商店成立于2017年2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其他日用品零售等,其从范××经营的“××百货”进货一盒“佰得”打火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为胡记商店是否销售了侵害广州百得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胡记商店所销售的打火机包括在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种类之内,打火机上所使用的“佰得”文字,与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中的“百得”文字,在字形、字音上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应当认定属于侵害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胡记商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胡记商店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打火机有合法来源,且其进货时也无从判断涉案打火机属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恶意,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胡记商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打火机;

二、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汝城县胡记百货商行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周丽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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