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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终3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滇路XXX号XXX幢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ALESSANDROANTONIOLUIGIPESC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润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莫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众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何 渊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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