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港区憧颜阁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龙港区文萃路**楼C。
经营者:王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龙港区憧颜阁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