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280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洛城清伟超市,经营场所:寿光市洛城街道董前村。
注册号:×××41。
经营者:董清伟,个体工商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洛城清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