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8号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民生家园9号楼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君。
被告:北票市便捷叫车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南山街道办事处信合社区。
经营者:刘艺尧。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便捷叫车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