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民初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杰,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迈尚易购小商品批发城,住所地邹城市城中城南北街路东南首(店铺:小商品批发城邹城2元旗舰店)。
经营者:李路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与被告邹城市迈尚易购小商品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和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