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万达广场越洋物语百货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三段2号万达广场2032铺。
经营者:刘传波,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双塔区万达广场越洋物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双塔区万达广场越洋物语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