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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周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89号
案件名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周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周卫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7民初489号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朱耀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受弘,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卫东,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沟两相和公司)与被告周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沟两相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被告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沟两相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卫东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周卫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3.判令周卫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一切相关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江苏白酒代表企业之一,拥有的第276470号“汤沟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2018年11月9日,原告维权打假部接到灌南县泰丰检测站举报,一客户抵帐给该公司负责人的65箱汤沟窖藏壹号酒疑是假酒,经现场鉴定确为假酒。

因数量较大,原告请求灌南县公安机关调查。

经公安人员调查,该批假酒出自连云港市赣榆区周卫东之手,后因假酒案值达不刑事立案标准,灌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移交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南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0年5月14日,灌南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灌市监案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汤沟窖藏壹号白酒,其产品外包装上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第276470号“汤沟及图”商标完全相同,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汤沟酒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汤沟酒的市场声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周卫东辩称,原告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汤沟两相和公司所举证的灌市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卫东表示未收到上述文书,对其效力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结合本院依照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可以证实,上述处罚决定书系邮寄送达,但周卫东予以拒收,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汤沟两相和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9日,注册资本6097.57万元,经营范围为白酒生产等,该公司第276470号“汤沟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汤沟”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2020年5月14日,灌南市场监管局作出灌市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2018年11月9日,汤沟两相和公司接举报称其购买的65箱汤沟窖藏壹号酒可能有问题。

经鉴定该65箱汤沟窖藏壹号酒为假酒,因数额较大,汤沟两相和公司请求公安机关调查。

2019年12月25日,灌南市场监管局收到灌公(治)移字(2019)16号《谨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认为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移交该局处理。

灌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汤沟窖藏壹号酒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2020年4月10日,汤沟两相和公司请求该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灌南市场监管局查明,2018年下半年,周卫东称其利用从事汤沟酒市场维权的工作便利,将从市场上查获的65箱假冒汤沟窖藏壹号酒保存在自己仓库。

2018年中秋节时,周卫东在明知该批汤沟窖藏壹号酒是假酒的情况下,将包括该批汤沟窖藏壹号在内的价格近二十万元的白酒销售给张顺来,该批汤沟窖藏壹号酒售价500元每箱,共计32500元。

2018年9月,张顺来将包括该批65箱假冒汤沟窖藏壹号在内的白酒销售给杜俊达。

2018年10月份,杜俊达销售给孙守科74箱汤沟窖藏壹号酒,其中包括该批65箱假冒汤沟窖藏壹号酒。

孙守科购买这批假冒汤沟窖藏壹号酒后,发现该批白酒可能存在问题,即举报给汤沟两相和公司。

经汤沟两相和公司鉴定,该批65箱汤沟窖藏壹号酒系假冒产品。

周卫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为32500元。

灌南市场监管局认为,周卫东销售的汤沟窖藏壹号酒外包装箱上显著标明的商标,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周卫东在明知案涉汤沟窖裁壹号酒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灌南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周卫东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两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汤沟窖藏壹号酒65箱;

2.罚款10万元。

另查明,周卫东在灌南市场监管局签署有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灌南市场监管局通过邮寄方式向周卫东送达灌市监字[2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卫东予以拒收。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周卫东是否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周卫东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汤沟两相和公司系案涉第276470号“汤沟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中,周卫东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汤沟窖藏壹号酒的行为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被告周卫东实施了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汤沟两相和公司未能提供其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益等证据,也没有提供案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标准供参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准许。

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案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汤沟两相和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相关因素,尤其考虑到周卫东曾从事汤沟两相和公司维权打假相关工作,案涉假冒白酒系打假过程中所得,周卫东主观恶意明显,酌定周卫东赔偿汤沟两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卫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6470号“汤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周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周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谭晓春审 判 员  何海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寇运龙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

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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