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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83刑初60号
案件名称李冠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冠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8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冠军,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

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9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检察一部刑诉(2021)Z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冠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冠军在晋州市家工厂内未经授权非法生产假冒“超能”、“蓝月亮”、“奥妙”、“立白”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液包装桶。

现场查获假冒“超能”洗衣液瓶13000个,“蓝月亮”洗衣液瓶22000个,“奥妙”洗衣液瓶5000个,“立白”洗衣液瓶1000个,“超能”注册商标1000张,“奥妙”注册商标5000张,“立白”注册商标1000张、“蓝月亮”注册商标10000张,“蓝月亮”“超能”“奥妙”模具三块。

被告人李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冠军在晋州市家工厂内未经授权非法生产假冒“超能”、“蓝月亮”、“奥妙”、“立白”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液包装桶。

现场查获假冒“超能”洗衣液瓶13000个,“蓝月亮”洗衣液瓶22000个,“奥妙”洗衣液瓶5000个,“立白”洗衣液瓶1000个,“超能”注册商标1000张,“奥妙”注册商标5000张,“立白”注册商标1000张、“蓝月亮”注册商标10000张,“蓝月亮”“超能”“奥妙”模具三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搜查笔录。

晋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7时20分至2020年10月14日8时10分对晋州市个加工厂进行搜查。

检查过程及情况:2020年10月14日7时20分,我局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晋州市的工厂内进行搜查时发现该厂南侧为库房存放立白洗衣液瓶1000个、奥妙洗衣液瓶5000个、蓝月亮洗衣液瓶22000个,西侧厂房内放有四台吹瓶机器,同时发现“超能”“奥妙”“蓝月亮”模具三块,东侧厂房内放有一台吹瓶机器和大量超能洗衣液瓶13000个,该厂北侧的一间库房内存放有大量注册商标,“蓝月亮”注册商标10000张、“立白”注册商标1000张、“奥妙”注册商标5000张、“超能”注册商标1000张,搜查过程中未对其他物品造成损坏。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晋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扣押:(1)蓝月亮超能奥妙铁质模具三块;

(2)绿色超能洗衣液瓶一万三千个;

(3)蓝色蓝月亮洗衣液瓶二万二千个;

(4)红色奥妙洗衣液瓶五千个;

(5)粉色立白洗衣液瓶一千个;

(6)蓝色超能注册商标一千张;

(7)红色奥妙注册商标五千张;

(8)粉色立白注册商标一千张;

(9)蓝色蓝月亮注册商标一万张。

持有人李冠军签字。

4、辨认笔录。

李某2、董静格、苑某辨认李冠军。

5、晋州市查获蓝月亮、立白、超能、奥妙照片;

蓝月亮、奥妙、超能模具照片;

洗衣液存放车间照片;

制瓶机器车间照片;

制瓶机器照片;

制瓶厂门头照片。

6、蓝月亮、立白、奥妙商家信息、鉴别报告。

(1)晋州市查获的蓝月亮洗衣液瓶子、模具、高标标识不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产品,为假冒伪劣品,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也并未在晋州市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蓝月亮产品以及包装物。

依据商标法,投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特向晋州市公安局提起投诉。

蓝月亮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晋州市查获的立白洗衣液瓶子、商标标识后,确认是假冒的。

立白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奥妙未授权李冠军的证明。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办案说明。

(1)晋州市卓宿派出所办理的10.14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中证人李某1、赵某、王某,经联系查找。

找不到人,故没有做询问笔录。

(2)我所办理的10.14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一案,其中涉及的”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商标贴纸,经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李冠军称确实无法提供出售方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 (3)我所办理的10.14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一案,其中涉及的”超能”商标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已向贵公司进行调取,因疫情影响暂未能向我所提供书面材料,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先行通过微信向我单位以照片形式提供。

(附照片) 8、到案经过。

到案过程:2020年10月14日上午7时许,晋州市卓宿派出所接特请举报称在小樵镇泥安村南一家工厂为非法生产假冒超能、蓝月亮、奥燃、立白等品牌洗衣液包装桶,晋州市卓宿派出所赶到现场发现该厂非法生产冒充超能、蓝月亮、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液包装桶4万余个。

2020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晋州市卓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9、苑某、董某、李某2的户籍证明。

10、被告人李冠军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

位于晋州市处的那个银灰色电动大门的厂子是我的,但现在我已经租出去了,我将这个厂子出租给李冠军了,现在他在经营这个厂子,我是2020年6月份的一天租给李冠军的,租金是每年2万元,李冠军租我的厂子当时说是用来生产装洗衣液塑料桶。

我不知道该工厂是什么时间开始生产“蓝月亮”“奥妙”“立白”“超能”等名牌洗衣液的塑料的,我以为他一直是生产无牌的白色洗衣液塑料桶,我和李冠军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协议。

我和李冠军是一个大院的,按照村里的辈分,李冠军是我的一个叔叔。

12、证人董某的证言。

我在李冠军的制桶厂上班,负责贴桶子上面的商标,李冠军制桶厂没有具体的厂名,制桶厂在晋州市的废弃厂房内,制桶厂的法人老板是李冠军,制桶厂有几个合伙人我只知道李冠军,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是在2020年10月12日去李冠军的制桶厂开始上班的,我去的时候在开始经营着,具体以前有没有生产经营就不知道了。

制桶厂生产装洗衣液的桶制品,厂内有五台制桶机器,生产“蓝月亮”“超能”“立白”“奥妙”品牌的桶,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对这些没有什么注意。

我只管贴标,具体销售我不知道。

现场生产出厂的洗衣液桶子销售的不是很多,所以一天也就能贴400个左右。

洗衣液桶子上面的商标是哪来的不知道。

生产洗衣液桶子的用的什么原材料我不知道,都是颗粒状的东西。

上班都是李冠军亲自安排我们的工作和发放薪酬的。

我是李冠军在我们村子贴着招工广告我看见了就去了。

13、证人苑某的证言。

我在李冠军的制桶厂上班,负责生产桶子,制桶厂没有具体的厂名,在晋州市的废弃厂房内,法人老板是李冠军。

制桶厂有几个合伙人,我只知道李冠军,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是在2020年10月10日去李冠军的制桶厂开始上班的。

我去的时候是在开始经营着,具体以前有没有生产经营就不知道了。

制桶厂生产装洗衣液的桶制品,有五台制桶机器,制桶厂生产“蓝月亮”、“超能”、“立白”“奥妙”品牌的桶,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对这些没有什么注意。

我只管生产桶子,具体销售我不知道。

当时我上班的时候就一台制桶机器在用,一天可以生产1000个桶子左右,五台都用的话应该可以生产4500个左右。

生产洗衣液桶子我不知道用的什么原材料,都是颗粒状的东西。

制桶厂都是李冠军亲自安排我们的工作和发放薪酬。

生产的洗衣液瓶子贴的商标不知道是哪里来的,我们只负责生产桶子。

我是李冠军在我们村子贴着招工广告我看见了就去了。

14、被告人李冠军的供述。

2020年10月份,我在晋州市厂房内非法生产假冒印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商标商识的塑料桶。

这个厂子没有名称,我自己经营,没有合伙人。

我生产印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商标商识的塑料桶是装洗衣液用的。

2020年6月份,我在晋州市家塑料桶厂,平时只生产一些什么都不印的白色塑料桶,只生产白色塑料桶不赚钱,卖不动,利润也不高,后来我就打听了一下,印有“超能”、“蓝月亮”等品牌商标的塑料桶比只生产白色塑料桶利润高,在2020年10月1日,我就开始生产印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品牌商标的塑料桶,从开始到现在总共生产了4万余个(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这种带有品牌商标标识的桶。

生产的4万余个带有品牌商标标识的塑料桶都是“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就这四种品牌的,具体每个品牌的多少个我也没数。

我生产的4万余个带有品牌商标标识的塑料桶没有卖,都是最近几天才开始生产,做出来的洗衣液桶都在厂里存着呢。

我的塑料桶厂位于晋州市,是我以每年20000元的价格租的我村李某2的厂房。

没有合伙人,没有营业执照,雇佣了五个人进行生产。

李某2不知道我生产假冒印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商标商识的塑料桶,我没有告诉过他。

生产洗衣液桶的工序是准备好原料(塑料颗粒、染料)一放入设备中一加温定型,然后用模具给塑料桶打上“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标识,最后贴上相对应的商标。

我生产塑料桶的机器、模具是我在沧州沧县卖旧设备的地方一次购买的,这个地方有个旧设备市场,不认识卖设备的人。

“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品牌商标不是我自己生产的,我们那片生产洗衣液桶的人多有人专门转着给各家送各种商标,我需要什么商标,人家就给送,送了我就给人家现金,也不问人家叫什么。

我厂子有五个工人,是苑某(女),董某(女),李某1(男),赵某(男),王某(男)。

我生产印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商标标识的洗衣液桶没有经过上述相关厂家的授权。

我知道生产有“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商标标识的洗衣液桶是违法犯罪行为。

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还这么做就是为了多挣点钱。

“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品牌商标不是我自己生产的,当时深泽县生产假冒商标标识的多,我听说深泽县和晋州交界处,深泽开发区附近有出售商标,我就过去看了看,看好了以后人家就给送,送了我就给人家现金,也不人家叫什么,我就购买了一次。

我购进后还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过。

购买价格每张都是1毛钱,不分品牌,超能商标1000张,奥妙商标5000张,立白商标1000张,蓝月亮商标10000张。

我当时没有留联系对方的联系方式了。

我是大概2020年10月1日前后购买这些商标标识的。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冠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冠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成立。

被告人李冠军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冠军有悔罪表现,经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其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冠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的经营。

二、暂扣于晋州市公安局的假冒“超能”、“蓝月亮”、“立白”、“奥妙”等洗衣液捅41000及标识17000个、模具三块,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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