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28号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昶翔,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烈熊,男,汉族,1984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姜玉兰,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烈熊、姜玉兰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辽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172.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6.2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