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民初53号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高新区长远润滑油销售部,经营场所: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凌云小区1号楼从东向西数第5间房。
经营者:韩俊祥。
被告:广州丹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126号6栋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唐丹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丹枝,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长远润滑油销售部、广州丹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唐丹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被告广州丹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唐丹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高新区长远润滑油销售部、广州丹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唐丹枝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被告广州丹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唐丹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