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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05刑初32号
案件名称陈云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云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刑初3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才,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成都郫都区。

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青检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治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才及其辩护人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才以80元/条价格在网上购得假冒的云烟、玉溪、中华、利群牌香烟并加价出售。

2020年9月10日,民警联合青羊区烟草局在本市青羊区蜀辉路299号1栋1单元4号挡获陈**才,并现场查获假冒的玉溪(846条)、云烟(1086条)、中华(13条)、利群(100条)品牌香烟共计2047余条。

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查获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假烟统一零售价格为玉溪(软)230元/条,云烟(软珍品)230元/条,利群(新版)140元/条,中华(软)700元/条,以上被查获的尚未售出假烟价值共计467920元。

被告人陈**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判处缓刑。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才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才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才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396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OPPOR17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以及2047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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