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40号 原告:赵志河,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被告: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艾村。
经营者:徐良彬。
原告赵志河与被告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赵志河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河撤回对被告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