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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广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225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广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广香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25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广香副食店,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健康街寿光市人民医院南一门附近健康街3166东侧“百货超市”。

经营者:赵广香。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广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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