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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赵广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227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赵广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赵广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27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赵广芹超市,住所地:寿光市健康街(人民医院对面),注册号:×××49。

经营者:赵广芹。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赵广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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