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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顺昌县航远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7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顺昌县航远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顺昌县航远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5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航远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西路锦芳小区**楼**店。

经营者:庄智鑫。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顺昌县航远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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