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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邹平县西董桂芝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民初388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邹平县西董桂芝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西董桂芝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88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被告:邹平县西董桂芝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象伏村**。

经营者:娄云,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隆隆,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系娄云之子。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西董桂芝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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