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260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杰,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凯里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龙建,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9]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杰及其辩护人龙建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根据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害人郑某联系被告人罗杰向其购买30件(每件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并于同年8月7日将212400元购酒款转账存入罗杰妻子吴某的账户。
罗杰收到钱后,用106000元跟李红(未归案)购买30件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生产批次为2016-160)并安排交付给郑某,剩余的购酒款被罗杰挥霍。
案发后,民警依法从郑某处扣押其向罗杰购买的29件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生产批次为2016-160),另1件已被郑某使用。
经核实,扣押的29件贵州飞天茅台酒(生产批次为2016-160)系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
2017年12月29日,罗杰退还郑某2124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3日凌晨,民警在贵阳市火车站林城万宜酒店将罗杰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
辨认笔录;
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
结算业务申请书、吴某的银行账户流水;
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
被害人郑某的陈述;
证人曾某、吴某的证言;
被告人罗杰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杰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罗杰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将罗杰纳入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负面影响程度较低,同意纳入社会矫正。
鉴于被告人罗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罗杰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罗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29件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由扣押机关凯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