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925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幸彤,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泽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406。
法定代表人:彭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贝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赢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406法定代表人:王俊之。
原告赖华亮诉两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