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51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静,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王萍萍,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深圳市赛特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桔岭老村科利邦6号(A栋)厂房5楼501。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晏静、王萍萍、深圳市赛特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22856.1、名称:移动电源(LFD灯)]纠纷一案,原告余金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