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056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郑专春,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伍亚单,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汇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月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市汇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