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787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男,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翠荣瓷砖城,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睡纸袋厂门面。
经营者:文德平。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翠荣瓷砖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政欣、被告的经营者文德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在《潇湘晨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门面上突出标识了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瓷砖胶商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营业的经营者为李春林并非原告诉请的经营者文德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文建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