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174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谢园西路56号。
负责人:陈凤姣,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泾县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泾县红黄蓝幼儿园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司含江 审判员 王宏玖 审判员 朱亚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