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初201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希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鹏程食品经销店,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经营者:李鹏。
被告:庆安县胡老七果菜超市,住所地庆安县。
经营者:杨春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鹏程食品经销店、被告庆安县胡老七果菜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