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2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蓝村镇鑫泉鑫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南泉村政和路271号,青岛农商银行对面的汇泉批发超市。
经营者:郝继泼,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蓝村镇鑫泉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