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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1802号之二
案件名称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802号之二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贾正国,总经理。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专利号:ZL201720055546.6)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7月31日被受理。

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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