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39号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陆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常东路**之一的主楼**法定代表人:周小卡。
被告: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松花大厦812/div>法定代表人:周赫。
本院受理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好艺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合艺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27281.8、名称:对讲机(SR-616)]纠纷一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