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149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语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乌江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CQ3P3B。
法定代表人:罗发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语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