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80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中心加油站,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镇娘娘庙村(中心石化)。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中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