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326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张斌,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阿静,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阿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