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狮隆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国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文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狮隆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
2019年6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1400元。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106000元,在依法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4600元、案款1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