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鸿运寄卖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东路泰和门面**。
经营者:欧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540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鸿运寄卖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6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鸿运寄卖行上诉称,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61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鸿运寄卖行实施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4]51号)的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之外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鸿运寄卖行的住所地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且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