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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颢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28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颢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颢颢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2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颢颢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白山东路26号18铺。

经营者:陈燕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颢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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