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359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成都抹侬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袁玮,职务不详。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抹侬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22日,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