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30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增福家电商场,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弥河法庭东侧200米,注册号:×××66。
经营者:刘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军、徐友坤,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增福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