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2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佰仕佳人鞋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环滘车场直街42号。
经营者:李士壮。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意尔康鞋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百花街出口处)。
经营者:许慧,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佰仕佳人鞋厂、湘潭县易俗河镇意尔康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3月29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佰仕佳人鞋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佰仕佳人鞋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