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21号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宇儿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39号建华城市广场第三层3F-49号。
经营者:刘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冲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宇儿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安宇儿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