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8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区鑫月通讯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路云新街。
投资人:兰玉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阳,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白云区鑫月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