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4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永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萌,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漯河铂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现住址河南省漯河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升、王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升及其辩护人黄岗峰,被告人王萌及其辩护人孙伟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6日9时郭卫东到沈丘县公安局报警称:其于2019年1月15日在被告人王萌处购进500件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存放于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沈丘县恒壮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
2019年1月16日开箱时发现该批奶糖系假冒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同类产品。
2019年1月10日沈丘县“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在沈丘县火车站旁电商物流园发现假冒金丝猴注册商标的230件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
经查明,上述产品系被告人高永升(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生产乐嘴牛奶糖的同时加工生产假冒的金丝猴奶糖,被告人王萌负责销售。
2019年1月19日,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漯河市郾城区淞江产业集聚区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假冒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100件零10盒以及大量假冒金丝猴奶糖的包材。
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208838元。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永升、王萌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永升、王萌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永升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高永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永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2、系初犯、偶犯;
3、本案是在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的引诱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求对被告人高永升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萌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王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萌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知罪、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沈丘县“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在沈丘县火车站旁电商物流园发现假冒金丝猴注册商标的230件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
2019年1月16日,郭卫东到沈丘县公安局报警称:其于2019年1月15日在被告人王萌处购进500件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存放于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沈丘县恒壮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2019年1月16日,开箱时发现该批奶糖系假冒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同类产品。
经查明,上述产品均系被告人高永升(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生产乐嘴牛奶糖的同时加工生产假冒的金丝猴奶糖,由被告人王萌负责销售。
2019年1月19日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漯河市郾城区淞江产业集聚区河南乐嘴牛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假冒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100件零10盒以及假冒金丝猴奶糖的包装材料。
上述假冒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2088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永升、王萌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丹丹、高素娟、周秋锋、高小锋、甄子敬、梁亚琦、赵毅、耿会娜、高真真、付风妮、高亚婷、郭卫兵、王志涛、周继永、张少林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鉴定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表,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高永升、王萌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升、王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永升、王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永升、王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永升、王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高永升、王萌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永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三、扣押的手机、笔记本、假冒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830件零10盒及假冒金丝猴奶糖的包装材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沈丘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