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59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