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130号之三 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宗仁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麒,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花凤,女,汉族,1974出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花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花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花凤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江苏千仞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