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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404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404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3-14恒生嘉苑4-332室。

法定代表人:苏煌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55号。

经营者:胡志刚。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龙阀门(徐州)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冠珑阀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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