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山区华鑫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东路久居福二期附36号。
经营者:赵瑞得,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汉族,1994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系赵瑞得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山区华鑫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山区华鑫副食店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山区华鑫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山区华鑫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彭山区华鑫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